——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 企业法律顾问团队
2018年3月28,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一直致力于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体系构建、企业常年法律咨询等服务,曾为上百家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备理论与实践全方位结合的实战经验,能有效结合企业不同实际情况有的放矢性地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方案。以下我们结合企业最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为大家归纳日常交易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点,便于企业防范于未然。
一、案件简介
本所一家合作多年的单位——广州某知名大型民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主营业务是某有色金属开采、加工、销售。A公司在聘请本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前,因B公司拖欠其货款,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后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扣除税金等费用并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A公司才意识到本身证据存在瑕疵,面临败诉可能,故特聘请本所进行代理。
二、法律风险点
通过代理本案,本所律师不仅为A公司取得胜诉,还为其总结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并就如何完善提供了法律建议。主要风险点及建议如下:
(一)合同风险——合同内容不够严谨,易产生法律纠纷
(1) 合同报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关系不明确;
(2) 模具费收费依据不明——仅约定了出货量达到5吨免收;
(3) 合同中提及的《型材生产确认书》、订料单等,实际交易流程中没有体现这些单据;
(4) 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如何确认订单;
(5) 定金的约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
(6) 没有约定客户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 合同到期继续履行但未书面明确延期事实等。
律师建议:由法律专业人士主导,综合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合同范本的修订、完善。
(二)交易流程方面
(1)接收订单环节:没有保留相关凭证,无法确定真正下单时间,难以证明供方是否已按时交货。
律师建议:若以邮件下订单,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邮箱地址,定期整理、归档相关邮箱内容,不应删除所有邮件,在双方对相关邮箱内容进行书面确认的前提下,可清理相关不存在结算争议的邮箱内容。特别注意公司人员变动后邮箱工作的交接及延续性。
(2)交货环节:合同中没有约定客户指定的签收人是谁,存在同一家客户存在多个签收人,难以证明该签收人是否代表该客户,若对方否认收到货,则难以证明已交货
律师建议:方案一:在合同中明确客户的收货人;方案二:在合同中共同委托运输单位,并明确供方将货交给运输单位即视为交货。
(3)结算环节:结算流程混乱,欠款与订货单的数额不能一一对应,若对方否认欠款数额,难以用所对应的收货单据主张欠款。
律师建议:货与款一一对应,确认欠款时尽量核实所对应的货款;合同中约定“定期对账及客户对账异议期限,若客户过异议期未提异议即视为同意”的相关内容。
(4)缺乏证据保全意识:订货单、收货单、邮件内容等均没有完整保存,当证据不完整时,没有相关辅助材料形成证据链,存在主张风险。
律师建议:销毁相关证据前由双方先行确认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三、律师代理工作
(一)庭前工作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供了代理人应诉方案,对本案本诉及反诉的利弊进行分析,并提供了应对策略。
本案涉及本诉和反诉,本诉的总体应诉思路主要从A公司已提供的证据出发,再结合B公司反诉起诉状中提及的扣减数额,以加强论证B公司所欠货款的真实性。反诉的总体应诉思路将紧紧围绕“谁主张谁举证”之法律原则,对B公司主张的四项费用采用“各个击破”、“避重就轻”等方式予以抗辩。
(二)本案庭审情况
本案一审、二审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代理律师庭后又草拟了《代理词》,紧紧扣住对A公司有利的证据进行论证并顺势推翻对方的论点,且从对方的证据瑕疵中找到对A公司有利的证据,从而弥补了A公司本身的证据瑕疵。
双方均认可是按广东南海灵通网公布的价格结算,但对是按含税价结算还是不含税价结算有争议。我方主要意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了出仓单上的价格,均未提出过异议,故应以出仓单上的单价及数额为准;关于合同对报价的约定,不代表是对结算价的约定,应以双方实际履行为准。对方主要意见:合同约定“以上报价为不含税价”,故应以不含税价结算。
我方主要意见:不确定,可庭后再核实。但不只对方认可的数量,因为根据我方提交的几千张出仓单,可知对方提交的出仓单明显不完整,故对方根据其提交的出仓单计算的数量也不全。另,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签收人,可证明我方提交的出仓单的真实性。
对方主要意见:以其认可的出仓单上表明的数量为准。
3.焦点三:下单时间如何确认?
对方主要意见:以其邮件附件中的采购单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我方主要意见:根据公司经办人所述,目前公司没有相关邮件内容,故我方当庭不确认对方的邮件内容,且不确认以邮件附件中的采购单确定下单时间。
4.焦点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有对反诉请求的各项费用提出过异议?
对方主要意见:没有。因为合同一直在履行,现在才知道计算有误;而且合同并没有约定异议期限。
我方主要意见:没有。双方是按出仓单上的单价和总金额结算,南海灵通网公布的价格是公开的,对方现在才知道出仓单上的价格有误不符合常理。
(三)律师代理词
首先,结合双方的证据,强调欠款数额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数额。理由如下:
第二,被告违背其承诺,依法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
被告出具的《承诺函》表明其提供的支票(编号:94124924)可如期支付,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0日,即被告承诺在2015年9月10日如期向原告支付,但是因被告提供的密码错误无法承兑,至今未予支付。故被告应自应支付之日(2015年9月10日)起,依法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全部欠款时止。
第三,两被告应就清偿该欠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明确实际控制人愿以个人名义担保其所提交的编号为94124924的支票可如期承兑,根据兴业银行支票及退票理由书可知,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支票无法如期承兑,其对该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关于结算数额问题
因此,我方认为被告否认结算单价及双方已结算的货款数额,要求从已结算的货款中退还其如今才有异议的部分,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关于货款总额及被告已付款总额问题
我方提交的补充证据2《出仓计价单》中,有部分被告予以认可,但在其提交的《出仓计价单》中并没有这些,可见被告提交的《出仓计价单》不完整,故不能以其提交的《出仓计价单》数额认定货款总额。
在此强调:被告既以收据又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付款证明,需区分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的款项没有交叉方可,否则,将因重复计算导致对已付款数额认定错误。
第六,关于“玻璃不喷涂费”问题
被告认为“玻璃不喷涂费”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报价中,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出仓计价单》也明确注明了该项费用是“加收”,应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报价中。
第七,关于长期定金问题
从我方的《单位明细账》和对方的收据第一张可以看出,被告确实支付过该笔款项,但是《单位明细账》和《收据》上均没有注明是定金,且从《单位明细账》上看,该笔款项已抵作货款,因此,不存在返还长期定金的事实基础。
此外,被告对“是否对结算单价及总价提出过异议”、“承诺函是否本人签字”等问题的回复,明显闪烁其词且意图狡辩,更加印证双方在两年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结算单价及总价一直没有异议。
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四)本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支持了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最终进行入执行阶段,A公司追讨回全部欠款。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是广州市民营企业商会的常年法律顾问,由合伙人会议主席雷电律师、资深主任王美富律师带领十余年的精英团队,于二○一三年二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二○一六年,被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30余人。律所吸纳和培养了在公司治理、金融、并购、重大民商事、工程建设等领域具有专长的合伙人和青年才俊,以期为客户提供精专的法律服务;并秉承律所团队专业化的理念,先后组建了常年法律顾问、金融法律事务(银行、保险、证券、不良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专业化团队,充分适应法律市场的发展趋势及客户多样化服务需求。
雷电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010495212),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毕业于武汉大学。
雷电律师及团队是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民间金融商会、及其他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和大型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雷电律师投身律师行业二十余年,在各领域积累了丰富深厚的实践经验,在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治理、金融投资、公司并购等法律服务领域颇有成就。尤其在不良资产业务领域,针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不良资产清收、债务诉讼、财产保全、执行等方面形成了规范、系统、高效的不良资产处置技巧。雷电律师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广东省诸多小额贷款公司成功回收过数十亿资产,其处理不良资产的业务能力赢得了业界的认可及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王美富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110530512),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王美富律师从事律师法律工作近二十年,于2013年2月带领“合富团队”,创建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
王美富律师擅长公司治理、工程建设、金融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先后为华南路桥、华夏银行、广州水务投资、方凯集团多家大型集团公司和广东消防总队、深圳消防局、广州项目办等政府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回收、不良资产处置、在企业集团股权设置、企业债券发行、在政府BOT项目建设等方面有较深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陈莉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1092569),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陈莉律师先后担任、参与多家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如广州市教育装备中心、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等近三十家国有企事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务,精通企业管理、对外交易、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类问题及法律防范方法;能适时针对顾问单位的需要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或设计专项法律方案等;多次主办企事业单位改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国有单位坏账核销、大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陈莉律师一直以“用法律法理为人排忧解难”为理念,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赢得众客户的信任与赞赏。
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民营企业商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涉及广州市民营企业商会及其会员的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提供优质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并协助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举办法律讲座培训等。具体服务事项可联系广州市民营企业商会杨源威副秘书长转达(联系方式:固定电话:020-83702601或手机:15603010672),或直接致电本所咨询(联系电话:020-38267161或直接联系刘晓涵律师:13922467895)。